对公共版权的画作进行二创是否具有新版权

对公共版权的画作进行二创是否具有新版权

一、对公共版权的画作进行二创是否具有新版权

在司法实践中,关于二次创作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,答案并非简单地“是”或“否”。

具体来说,只有当二次创作的成果相较于原作具有显著的原创特性时,这种行为才不会被视为侵权;而若二次创作的产物相对于原作缺乏独立且显著的创新性,那么该种行为将会被认定为侵权行径。

所谓的二次创作,亦可称为再创作,其意义在于利用现有的著作物品(包括文字、图像、电影、音乐以及其他形式的艺术作品)进行创作和表现。

倘若此类创作是出于营利目的并且涉及到诸如复制、发行等行为,即使在未经原作者授权的情况下,无论对原作的修改程度如何,都将被视为侵权行为。

举例而言,如果仅仅是少量的借鉴,同时也未取得原作者的许可,但并未对原作品的核心内容做出实质性的改变,那么这样的二次创作就有可能侵犯了原作品的复制权。

反之,如果对原作品的修改幅度较大,甚至在创作过程中大量引用了原作品的内容,而在未得到原作者授权的前提下,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会被判定为侵犯改编权,甚至可能面临原作者提出的侵权赔偿诉讼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十三条

改编、翻译、注释、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,其著作权由改编、翻译、注释、整理人享有,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。

二、翻唱标cover就不用付版权费吗

在音乐领域的知识普及方面,人们常常误以为歌曲的版权全部归属演唱者所有。

这种观念并不准确。

实际上,当演唱者将一部音乐作品以完整且可供欣赏的形式呈现给观众时,其实际的著作权人并非演唱者本人,而是创作该歌曲的词曲创作者。

那么,这是否意味着演唱者无法享有任何与此相关的权益呢.事实上,作为音乐作品的表演者,演唱者依然拥有不容忽视的演出权(或称表演者权)。

需要注意的是,演出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版权或著作权范畴,所能受到的法律保护程度相对较低,并且仅限于对演唱者所演绎的特定版本进行保护,无法进一步扩大至对整个作品的全面保护。